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預交物業費?開發商應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!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1-05-06 2016年8月30日,合肥市民蔡某與合肥藍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藍光公司)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。2018年12月20日,藍光公司通知蔡某辦理交房手續,在向蔡某發出的“需繳納款項明細”“業主需攜帶資料”“物業移交確認單”等材料上寫有“預收物業服務費”等字樣。蔡某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,拒絕預交物業費,導致未完成房屋交付。 上一篇: 好意同乘出事故,司機是否擔責? 下一篇: 新時代的偉大變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