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具付款承諾的性質認定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1-08-09 蔣某系某紡織公司員工。2020年,某紡織公司與某外國公司簽訂《買賣合同》,蔣某是該筆買賣合同業務的經辦人。因某外國公司最終未付款,某紡織品公司扣劃了蔣某的風險金23萬余元,并起訴要求蔣某支付剩余欠款106萬余元。 上一篇: 養育了三年的女兒不是親生的?告她! 下一篇: 七年級學生毆打同學致其左眼失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