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不同意調崗被迫離職要補償,高院:不支持!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1-11-15 青山于2009年1月4日入職東方公司。雙方自2016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其中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“甲方(公司)有權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(宋青山)工作表現、能力及發揮乙方工作技能,調整和調動乙方工作地點、工作崗位或職務(包括但不限于調換工種,另含晉升、降職、降級等各種形式),乙方必須自覺服從甲方的安排,相同工種系列或職級的工作調整或調動、其基本工資不變。 上一篇: 借1萬還3萬,當青春落入“套路貸”陷阱… 下一篇: 判緩!鑄京律師辯護貪污案被告人,獲緩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