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貸行為涉嫌犯罪,擔保人的責任仍需履行!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1-12-13 馳騁公司員工吳先生向李女士出具擔保書,保證其向馳騁公司的投資資金安全。因遲遲未收到本金及收益,李女士將擔保人吳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吳先生返還本金。海淀法院經審理,判決吳先生返還李女士15萬元。 上一篇: 樓道雜物起火,鄰居燒傷…物業和堆放人共賠633萬! 下一篇: 12.4國家憲法日|弘揚憲法精神 建設法制中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