燃放煙花爆竹致他人受傷,法院這樣判!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3-02-13 2021年2月11日(農歷大年三十)晚上,官某甲攜帶煙花來到始興縣某鄉鎮廣場準備燃放。 上一篇: 戀愛期間多次轉賬,可以認定借貸關系嗎? 下一篇: 擅入民宅撿廢品致殘,是否“誰受傷誰有理”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