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妻子名義設立公司產生的債務,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?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4-01-09 近日,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投資合同糾紛案,經審理認為,公司雖以夫妻一方名義設立,但其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,且回購義務系基于特定身份(發起股東、實控人等)而產生 上一篇: 冷凍胚胎返還,須由誰來受領? 下一篇: 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權交易糾紛案件,已宣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