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產屬于彩禮嗎? 分類:新聞資訊 時間:2024-04-16 潘先生與汪女士于2019年相識,2020年確認戀愛關系并同居。戀愛期間,潘先生為汪女士購買了名牌鞋等物品,并轉賬給其房租、生活費等。 上一篇: 未在醫療保險合同中約定醫院進行治療,該如何維護自己權益! 下一篇: 鑄京勝訴:我所專利無效案件成功無效對方主要權利要求,對方訴委托人侵權案件撤訴